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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日期:2013-05-0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三创”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和研究机构(以下统称为招生单位)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院(系)和接收单位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七条 提倡并鼓励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招生单位及不同学科间交流。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工作。

各院(系)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主管本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将院(系)、分类型(外推、校内交流、西部计划)下达指标,各院(系)必须按类型分别进行推荐,确保完成任务。

第二章 推荐

第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院(系)推免生名额。

(一)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评估优秀者根据教育部文件另外增加名额,由院(系)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