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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5-10-15点击:

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加强对国际学生的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持有外国护照,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内相关培养单位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

2.审批国际教育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必要时指导并参与组织对申请者的考试或考核。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学生具体情况指导相关培养单位制订和实施培养计划、培养标准与答辩要求。

4.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管理与公共课教学组织。

5.负责国际学生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

6.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籍信息备案、学籍异动以及毕业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具体管理与协调我校国际学生工作。

2.负责制定我校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负责国际学生的涉外事务、生活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4.负责我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5.负责组织国际学生报名,审查报名资料,联系培养单位初审入学资格,必要时组织考试或考核,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核发录取通知书。

6.负责国际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及时向研究生院进行学籍注册信息备案;根据研究生院毕业资格审批结果,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国际学生制作和颁发毕业证,并进行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1.审查国际学生申请材料,参与组织考试和考核并提出初录意见。

2.负责指定导师,并按培养计划实施专业课教学,组织学术科研活动。

3.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条件,提出毕业审核意见并报送研究生院。

4.组织国际学生的毕业答辩,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授予意见。

第三章 报名与录取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在考虑学生所属国实际教育水平的情况下,坚持积极发展、保证质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国际学生的培养经费来源有: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武汉大学奖学金及其它类别奖学金或自筹经费。

第八条国际学生入学形式有:免试推荐、注册制、学校组织考试或考核。

第九条国际学生报名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具有中国政府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的外国公民。

3.申请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身体健康。

第十条国际学生报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报名材料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自费生和其他各类奖学金生应填写武汉大学入学申请表,并提供两位专家(教授)推荐信,学历、学位证明,课程、成绩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考核和审批,国际教育学院将国际学生申请材料送各培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录取。

2.自费生和其他各类奖学金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培养单位的导师、主管领导审查申请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必要时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考核)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录取。

第四章 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新生应按时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留学生教育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证照审验等注册手续,然后持已注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选课等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留学生教育学院应在注册截止后1日内,向研究生院报送注册情况。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以及退学和申请毕业(结业、肄业)等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转专业至多一次。其中,做出退学和开除处分的,应向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对于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应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际学生因病、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或提供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服兵役除外),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经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经所属院系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七条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可事后请假外,均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逾期未办理手续者,按旷课论处。每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超过20学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甚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请假一周内,经导师批准后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8天至一个月,经导师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批准;一个月以上(含累计时间),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

第五章 培养与学位

第十九条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对国际学生进行培养,导师应根据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在第一学期内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含课程学习、学术交流与科学研究、论文撰写及答辩等必修环节。培养计划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实施,其中,实习实践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条国际学生可以免修培养方案公共必修部分的政治类及硕(博)士英语课程,但须修读留学生教育学院开设的《中国概况》和《汉语综合》等课程替代;汉语作为国际学生的第一外语,由留学生教育学院组织教学,成绩优良,获得国家级汉语水平考试(H.S.K.)中级证书者(全英文项目国际学生除外),方可允许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由研究生院统一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英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提供。未经批准,国际学生不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4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国际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主动参与导师科研项目,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等环节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答辩申请要求和程序等参照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培养单位设立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国际学生,全英文授课项目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其专业、课程设置、学制与学分要求等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或学校规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全英文授课项目国际学生一般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的《中国概况》和《汉语综合》等作为全英文授课项目公共必修课程,学生完成汉语课程学习后,应达到汉语初级及以上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如校内管理、社会管理等按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武汉大学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